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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四川省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

2026-07-07 09:04:16四川省财政厅阅读量:10268 我要评论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
 
川财农〔2026〕49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支持做好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经研究,现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如数(详见附件),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相关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金使用。提前下达资金时未明确使用方向,请各地按照此次资金分配情况,统筹提前下达与此次下达资金,确保各方向支出及时足额保障到位。同时,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96号)等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加快资金分配,规范安排使用。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督促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已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市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保持“追踪”标识不变。涉及政府采购事宜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绩效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地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作为以后年度相关涉农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表
 
  2.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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