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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力度

2012-11-07 09:29:00*阅读量: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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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据海南省地质局资料,至2010年年底该省发现矿产地39处。近日,海南省拟加大对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控的力度,提高探矿权、采矿权准入门槛,并特设环保恢复相关条款。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第34次会议,审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拟加大对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控的力度,提高探矿权、采矿权准入门槛,并特设环保恢复相关条款。
  
  按照《条例》,该省将提高探矿权、采矿权的准入门槛。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的探查矿种和探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的资金能力。”“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和技术人员。”
  
  《条例》规定严格采矿权设置。要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设置采矿权时应当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环境风险评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设置采矿权。”《条例》遵循环境优先原则,设置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章节,从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与实施、责任主体、治理方式、保证金交纳、验收等6个方面做出规定,并规定“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
  
  据海南省地质局资料,至2010年年底该省发现矿产地39处,其中黑色金属矿产9处,有色金属矿产7处,贵金属4处,稀有矿产8处,化工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1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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