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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违规无关企业性质 国有大矿成违法主体

2010-06-21 14:34:56阅读量: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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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化改革的今天,无论国有还是民营,保值增值都是企业的首要任务。不是企业的性质,而是寻租的空间,决定了煤炭行业腐败案件的发生率。在矿难依然不时发生的今天,重新强调法律的应有地位,禁止官员对市场的渗透,绝非多余。

  从去年开始的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煤企重组,已经进入收官阶段,整合后煤炭企业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主体,已经由过去的中小个体煤矿,转为股份制或者国有大矿,占到了75%以上。(6月20日*)

  这是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数据。

  今年1月*曾报道,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消息,目前,山西省煤矿整合重组协议签订率达到98%,兼并重组主体到位率达到94%,采矿许可证变更率已超过80%,煤矿复产、改造和关闭工作已全面展开。整合重组后,山西将形成以股份制企业为主要形式,国有、民营并存的办矿格局,“多、小、散、乱”的局面将发生根本性转变。

  此话的潜台词是,民营煤矿等于多小散乱,只有国有大煤矿才能做到规模经营,遵纪守法,杜绝腐败与环境污染。事实上,在煤矿整合过程中,腐败与污染、血汗工厂等成为民营煤矿的原罪,屡被提及。但是,认可我国市场化改革成果的人,都不一定会认可上述结论。

  在市场化改革的今天,无论国有还是民营,保值增值都是企业的首要任务。民营煤矿降低成本获得巨额利润,一些国有煤矿何尝不如此?与地方政府争夺资源税,在电力、制造等企业面前竭力要求涨价的,都是国有大煤矿。当然,不能因此认为国有大煤矿违背良知与正义,但同样的逻辑,也绝不能因民营煤矿的巨额利润,把不道德的帽子扣到民营煤矿身上。在巨额利润背后,是税收体系与环境监管体系出现了问题。

  以往矿难频发,民营小煤矿成为罪恶渊薮,在整合之后却成为国有煤矿的专属,2009年发生的4起特大矿难,有3起发生在国有大型煤矿。今年以来,所有的大型矿难都出自国有煤矿。股份制与国有大矿并未显示出他们高人一等的觉悟,现在,为了利润,违法违规开采依然盛行。

  据统计,国有煤矿的安全性相对较高,地方国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重点煤矿的3.8倍,而乡镇小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则是国有重点煤矿的11.3倍。机械照搬上述数据,显然应把所有的煤矿组合成一到两家大煤矿公司,但即便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吨煤死亡率也不是*水平,反而是市场发达国家的加拿大、德国、英国、挪威,实现了煤炭开采零死亡率。

  不是企业的性质,而是寻租的空间,决定着煤炭行业腐败案件的发生率。

  6月2日,山西省纪披露,截至4月,共立查煤焦及非煤矿山领域违纪案件1126件,共有1590名贪官“蛀虫”受处。去年6月审判的山西“煤焦贪”高崇荣,贪污、挪用公款涉案1000多万元;今年6月一审的山西蒲城县煤炭局局长郝鹏俊,违规违纪资金高达3.05亿元。

  在每桩煤炭腐败案件背后,都能揪出一个甚至一串腐败官员。他们或者将审批权折算成市场价格向企业明码标价,或者直接控制小煤矿参与暴利分配。这并非民营经济之罪,而是审批权市场化溢价之罪。只要不斩断审批权与市场标价之间的联系,审批权越大,腐败越多,溢价也就越高。

  腐败与权力共生,国有化不等于公平与法律,在矿难依然不时发生的今天,重新强调法律的应有地位,禁止官员对市场的渗透,绝非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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